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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农业部:
  你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1993)农(人)函字第1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农牧渔业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农业部《关于提高农牧渔业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中界定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其他少数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部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3388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0.95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32.432万元,其中:实行“工挂”企业享受此项津贴人数1.2158万人,每月核增增资指标29.453万元。地方所属农牧渔业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问题,由各地区农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提高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部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也可根据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部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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