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总参谋部军务部: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和《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外经贸行业工种范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制定了《外经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布实施。
原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经贸行业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暂行)同时废止。
附:工种目录
1.茶叶拼配工 初、中、高
2.京果类挑选检验工 初、中、高
3.生漆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4.工艺蜡烛化蜡工 初、中、高
5.工艺蜡烛制蜡工 初、中、高
6.工艺蜡烛包装工 初、中、高
7.猪鬃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8.马鬃尾及牛尾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9.细尾毛加工工 初、中、高
10.笔料毛加工检验工 初、中、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
199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