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加强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除原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规定的“送票费”和“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铁路异地售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505号)规定的“铁路异地售票手续费”及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外,各铁路运输企业和客票销售代理人一律不得在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二、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函》(津价工[2000]557号)规定的基本票价、浮动幅度和原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汽车运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8]5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5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5年春运将至,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铁路法》规定,国铁旅客票价由国务院审批。现行国铁《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是经听证会公开论证和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严格执行,由铁道部统一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涉及国铁的春运票价浮动措施,或调整浮动时间、范围、幅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地方铁路、公路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浮动措施。但措施出台时应注意: 
  (1)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等各项法定程序; 
  (2)严格控制:价格浮动的幅度、时间和范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要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运输企业自觉遵守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要加强对市场价格水平的监测,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应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价格合理、稳定。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