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宜兰县政府府社劳字第094000166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本要点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宜兰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订定之。
二、本贷款之申请、审核、核拨、偿还等工作,由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办理。
三、申请贷款人(以下简称申贷人)应具备以下之条件:
(一)设籍并居住本县六个月以上,且领有身心障碍者手册。
(二)低收入户。
(三)甲类公益彩券经销商。
曾获中央或地方政府机关身心障碍者创业贷款补助者,不得申请。
四、本贷款金额为新台币四万元,贷款期间二年。
五、申贷人应检具下列证件向本府申请:
(一)申请书。
(二)身心障碍者手册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户证明。
(四)甲类公益彩券经销商证影本。
(五)申贷人应觅连带保证人一名,由申贷人签立同贷款额度之本票乙纸,并由保证人背书。保证人就本贷款之清偿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年满二十岁并具行为能力。申贷人不得互为保证。
(六)申请人之金融机构存折封面影本。
(七)领据。
申请文件如有欠缺,本府将限期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驳回其申请。
六、申贷人应于贷款期间届满后二周内返还全部贷款,但得于贷款期间内随时返还之。
申贷人于前项期限内,返还贷款者,免计利息。逾期返还贷款者,自逾期时起加计法定利率之利息。逾期经催缴后仍未偿还者,依民事诉讼途径求偿。
七、本贷款应实际用于批购公益彩券,不得移作它用,本府得随时访查,申贷人应提出相关事证证明之。
八、申贷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应于事实发生后二周内主动清偿贷款,未于二周内清偿经本局催告后始偿还者,依贷款金额全额加收依法定利率计算之利息。
(一)户籍迁出或未居住本县者。
(二)停业六个月以上者。
(三)丧失低收入户资格者。
(四)违反第七点规定者。
九、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专户编列预算支应。
十、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政府相关法令办理。
十一、本要点经本县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委员会同意后,签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