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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了加强我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行为,保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质量,确保交通安全,199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省公安厅颁发《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琼价费字[1992]244号)。鉴于近来机动车辆不断增加,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成本降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行为,提高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会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一、凡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授权证书》准予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单位,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收费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供为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辆入户、定期安全技术检测并实施收费的检测单位。 
  三、各检测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安全技人要求进村检测,保证车辆技术质量,并及时做好车辆登记和检测记录。 
  四、我省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测已使用机械设备检测,收费标准为:汽车每车次IOO元,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每车次50元,摩托车每车次30元。 
  五、检测收费的管理 
  1、规定的收费标准,各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增加或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醒目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便社会监督。 
  2、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对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不得再收费。 
  3、各检测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检测费的开支范围 
  1、工人、管理人员的工资、各项保险、劳保福利和补贴费用; 
  2、仪器、机械的折旧、保养、修理和材料费用; 
  3、电脑系统的折旧、维护和软件升级费用; 
  5、机动车辆的折旧、维修和油料费用: 
  6、场地租金、水电费和培训费; 
  7、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8、公杂费和其他开支等费用。 
  七、机动车辆定期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从检测收费收入中提取任何费用,避免增加企业负担。 
  八、机动车辆定期安全技次检测收费,应本着一分服务、一分收费的原则,不检测,不得收费。对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一号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九、从本规定试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省公安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1992]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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