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

注:*此件是给四川、云南、陕西、山西、北京、辽宁省(市)地质局、劳动局的复函。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调整毗邻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提高地区分类所增加的费用,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附表:四川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8
8
8
8
8
8
8
6
6
2
6
云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7
6
6
6
6
6
6
6
7
7
7
7
7
7
7
7
7
7
7
注:此外,海拔在3500米至4500米的地区,野外津贴地区由七类调为三类;海拔在4500米以上地区,津贴地区由七类调为二类。
陕西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山西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分类
调整类别
7
7
7
7
7
7
辽宁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地区分类
调整类别
北京市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
区分类
调整类别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