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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请求的复函

浙江省审计局:
  你局浙审函字(1990)72号《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些地方审计机关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对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了审计监督。我们认为,由于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因此,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机关对没有国家资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审计,但应当通过有关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署制发的审法字[1989]385号文件,对这一问题原则上已明确。

  二、审法字[1989]385号文件第三条中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地方政府要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并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加以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列为审计监督的范围”的规定,不应理解为仅限于该文发布之前,也可适用于该文发布之后。

  三、由于《宪法》和《审计条例》均未将集体经济组织列入审计监督的范围,因此,我署尚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只能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办理。
                        

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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