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射线装置申报登记的通知

各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充分履行环保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掌握全市正在使用或暂时闲置不用的射线装置的数量、种类、分布情况,建立射线装置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将射线装置纳入环保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好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申领和换发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工作。按照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在全区开展射线装置申报登记的通知》(桂环办字(2007)4号)要求,我局决定对南宁市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和用户进行申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登记的范围
  在我市境内医疗、工业、科研、交通、运输、海关等行业使用的或暂时闲置不用的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射线装置(射线装置分类办法见附件1),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二、申报登记办法及时间要求
  由射线装置持有单位按照《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见附件2)自行申报,填报《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可在南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nhb.gov.cn/下载基地/文档下载/其他。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
  三、申报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局要重视射线装置的申报登记工作,要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有专人负责,做到任务明确、统一指挥、责任到人,对参加申报登记工作的人员要做好必要的培训。
  (二)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射线装置申报登记的宣传工作,确保拥有射线装置的单位了解我市射线装置申报登记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完成申报登记的同时,督促射线装置持有单位补办辐射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做好人员上岗培训,补办和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尤其是应取得使用射线装置较多的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确保辖区内所有射线装置使用单位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四)严格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的许可证、射线装置辐射防护设施的安全情况、管理机构及人员上岗培训、企业相关的管理制度等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对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不办理许可证的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全市射线装置申报登记技术工作由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如对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射线装置分类表等理解不清楚的问题,可与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罗起东、欧厚荣
  电话:0771一5309061,传真:0771一5309013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