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请审核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附加)项目的函》(宁政函[1998]195号)收悉。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保留清真食品准销证工本费、清真标志牌工本费、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汽车检测线收费、技术贸易许可证工本费、使用林地许可证工本费、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技工学校委培生学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区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工本费、产权交易收费、餐饮业价格等级服务证工本费、《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牌匾工本费、公路运输票证工本费、公路养护费缴免标志牌工本费、汽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费、社会福利企业登记证工本费、校办企业登记证工本费、汽车更新优惠证工本费、银川市公安局电话报警系统收费、区外来宁推销药品准销证工本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区收取的粮油批发市场交易费、粮油批发市场代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区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区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区收取的城市卫生费、企业破产清算服务费、产权交易咨询服务费、经济信息服务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区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