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黔江区二期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加价方案的请示》(黔江物价文[2004]7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和《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8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经我局研究,并商你区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黔江区供电公司电网销售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第二期农网改造投资实行全市统一均摊加价,决定将黔江供电公司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0.9414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件一。
二、《黔江区供电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企业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及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上网电价。统一新投产小水电站上网电价,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下为每千瓦时0.185元, 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含5000千瓦)为每千瓦时0.20元,5000千瓦以上仍按现行电价管理权限报批。
五、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二)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这次调整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和5分。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六、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你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调峰电价制度,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物价局和原重庆市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电网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办法〉的通知》(渝价[2000]34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重庆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380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10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4年9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
八、电力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你局和电力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积极采取措施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黔江区供电公司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附件二: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1、1999年9月1日以后2002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三、铁合金行业
(一)淘汰类
3200KVA及以下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钡铁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烧碱行业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六、水泥行业
淘汰类:
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
2、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注:未列入以上淘汰类、限制类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