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高等学校学生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精神,为进一步稳定学生食堂价格,帮助高校学生食堂消化一些涨价因素,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高等学校学生用电、用气、用水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学生食堂、浴室用电由现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统一调整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高校学生食堂、浴室用管道燃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浴室用水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现行管道燃气价格或用水价格已经低于居民用气、用水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
三、高校学生宿舍、食堂和浴室的用电、用气、用水必须单独装表计量,不得与其它用途混合计量。
四、执行上述规定的高等学校由市教委按照国家政策予以核实。具体高等学校名单见附件。
五、调整高校学生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高等学校和各级电力、燃气、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电力、燃气和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教委反馈。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名单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名单
1、南开大学
2、天津大学
3、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4、河北工业大学
5、天津科技大学
6、天津工业大学
7、天津理工大学
8、天津农学院
9、天津中医学院
10、天津师范大学
11、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12、天津外国语学院
13、天津商学院
14、天津财经学院
15、天津体育学院
16、天津音乐学院
17、天津美术学院
18、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19、天津医科大学
20、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21、天津职业大学
22、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
23、天津商学院宝德学院
24、天津体育学院运动与文化艺术学院
25、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26、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27、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院
28、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
29、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30、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31、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32、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33、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34、天津电字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5、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36、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37、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38、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39、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40、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41、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42、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43、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44、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45、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46、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47、天津工会管理干部学院
48、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49、天津工艺美术学院
50、新华社区学院
51、河北职业学院
52、南开社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