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对天津市环保局执行标准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津环保监字[1998]25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最近颁布的《污水综合排入标准》(GB8978—96)取代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因此,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淮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应与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配套执行。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公式在该通知中已作了明确规定。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增加了控制项目,由于国家未制定出相应的征收标准,因此,在排污收费中暂缓执行。
 
国家环保局
1998年2月16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