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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吉林省铁合金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执行8:8:8时段的请示》(吉省价工字[2001]7号)收悉。考虑到你省铁合金企业生产连续均衡用电、无法避峰的实际情况,为不增加企业的电费负担,同意从2001年8月1日起,将你省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高峰、低谷、平段均调整为每天8小时,具体起止时间由你局商省电力公司确定。

特此批复。
                                  

国家计委办公厅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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