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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同意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的批复》(浙股(1992)17号)、《关于同意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引进外资和调整股本总额及发起人的批复》(浙股(1993)4号)、国家体改委《关于杭州市龙翔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65号)、浙江省体改委《关于同意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龙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批复》(浙经体改(1994)60号)、国家体改委《关于确认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龙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函》(体改生(199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1995)223号)、《关于增加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浙政发(1996)47号)、《关于商请复审杭州凯地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并异地上市的函》(浙政发(1996)55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6万股,原内部职工股739万股连同原杭州市龙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825万股社会公众股全部占用额度上市(共占用额度262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246.43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和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199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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