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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提取使用福利费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京人(1986)第8号、(86)财行字第260号《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精神,现将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福利费提取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可与在职职工一样,按照每人每月二元七角的标准提取退休人员福利费。市民政局不再集中部分福利费调剂使用。各区、县是否集中一部分,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提取的福利费,在退休费的其他费用项下列支。

  二、退休人员福利费,应按照一九八0年京政发(80)76号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福利费掌握使用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退休(退职)人员生活方面的困难问题,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用于统一规定以外的开支。

  三、退休(退职)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退休关系,其福利费应按调整后的新标准随退休关系转移。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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