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停业或关闭适用法律条款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在于责令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停业或关闭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苏环法[199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亿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责令其停业、关闭的权限,请你局认真核实;如果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确属中央直接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如果不属中央直接管辖,责令其停业、关闭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1999年6月29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