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在于责令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停业或关闭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苏环法[199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二十九条及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对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亿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责令其停业、关闭的权限,请你局认真核实;如果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部属企业的下属单位确属中央直接管辖,应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如果不属中央直接管辖,责令其停业、关闭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199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