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牌证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今年5月1日至9月30日,黑龙江省大庆市、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就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经验。为此,公安部决定,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全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届时现行的机动车号牌与行使证废止。现就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启用、换发机动车牌证工作涉及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取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理解、支持。
二、制订计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为了保证启用、换发牌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建立责任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关于启用、换发机动车新牌证的工作计划,请于明年3月底前报公安部备案。所有参加换发牌证工作的人员都要经过培训,行驶证的制作务必使用计算机,操作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准备工作没有就绪的,启用、换发牌证的开始日期可以适当推迟,但截止日期不能变。牌证的制作和安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9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件》(GA37-92)两个标准,不得擅自改变。
三、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管理。要通过换发牌证,对在用机动车普遍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该修理的修理,该报废的报废,淘汰一批老旧破车,提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要对车辆档案逐一进行核对,以便从中发现管理上的漏洞,密切配合打击走私、盗窃机动车的违法犯罪的活动的斗争。要把换发新牌证同改革车辆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废除不合理规定,建立便于群众办事和监督的工作制度,要努力实现车辆管理工作现代化,逐步提高管理水平。
四、坚持反腐倡廉,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在换发新牌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防止发生新的行业不正之风。 要合理制定财政价格,各项收费必须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报公安部、财政部备案),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不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不准利用换发牌证搞集资、摊派、推销产品等活动。要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并认真查处群众举报的人和事。各地公安机关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