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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地为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你局申报,经研究,现批准河北省赤城县等40个地(市)、县(旗、区)、矿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四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接此通知后,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尽快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首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同时,要严格按照《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局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第四批全国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名单
  河北省 赤城县 蔚县 涿鹿县 怀来县 平山县
  天津市 宝坻县
  内蒙古自治区 奈曼旗 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 呼伦贝尔盟
  辽宁省 清原满族自治县 宽甸满族自治县
  江苏省 扬州市 溧阳市 兴化市 邳州市
  浙江省 丽水地区 宁海县 安吉县
  安徽省 望江县 绩溪县
  福建省 华安县
  江西省 南丰县 黎川县 武宁县
  河南省 濮阳市 新县 柘城县 伊川县 泌阳县
  山东省 寿光县 新汶矿区
  湖北省 荆门市 京山县
  湖南省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县
  广东省 中山市
  甘肃省 广河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阜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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