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推动嘉义县(以下简称本县)劳工志愿服务工作,发扬志愿服务美德,依志愿服务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订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奖励之志工为领有本府社会局核发劳工志愿服务纪录册,经志愿服务运用单位推荐,从事劳工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时数五百小时以上且服务绩效优良者。
第3条 志愿服务运用单位得就其所辖志工符合第二条规定者得填具申请奖励事迹表(如附表),检同相关文件,于每年十月底前审查并造册送本府社会局办理。
第4条 本办法之奖励等次如下:
一、服务时数五百小时以上者,颁授本县劳工志愿服务铜牌奖。
二、服务时数七百小时以上者,颁授本县劳工志愿服务银牌奖。
三、服务时数一千小时以上者,颁授本县劳工志愿服务金牌奖。
前项之奖励以公开仪式于每年十二月办理志愿服务奖励表扬。
第5条 本办法同等次奖牌之颁授,以每人一次为限,已获颁较高等次之奖项者,不得再领较低等次之奖项。
第6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