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朱基副总理1994年11月6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国务院《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发[1995]4号文件关于“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监狱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的各类生产单位,要管理好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精神,结合监狱生产特殊性,为加强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通知如下:
一、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对监狱系统来说,加强本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是监狱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保证,各级监狱管理部门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把监狱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二、监狱管理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制定监狱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及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本系统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运行统计等工作,划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别管理。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狱的特殊性,核定监狱资产的转移,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由于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而引起的资产变动、资产转让以及资产报损、报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制定经营性资产的考核指标并监督管理。监狱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还应对本系统办的自营经济实体经营者的任命、对生产单位的奖惩、对生产经营方向、对收益分配等事项提出建议。同时还要做好其他方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监狱系统的各级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本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列入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监狱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配备精明强干的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本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密切配合监狱管理局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