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九日云林县政府九四府行法字第09410002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土地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区段征收土地:指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可供建筑之土地。
二、开发成本:指本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各项费用。
三、租赁担保金:指用以担保承租人之租金支付,并于承租人债务不履行时,得径予抵充之款项。
第3条 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标租或设定地上权之作业得委托专业机构代办,其委托方式及权利义务事项,依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4条 区段征收土地之标售,应以公开招标或于公开市场以竞价方式办理,并刊登于政府公报或新闻纸,其作业程序另定之。
第5条 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售时,应公告事项如下:
一、法令依据。
二、土地座落及面积。
三、投标资格。
四、领标时间、地点及受理投标期间。
五、标售底价及押标金金额。
六、投标应备书件。
七、投、开标时间及场所。
八、得标价款之缴交期限及方式。
九、土地点交方式及期限。
十、其它必要事项。
前项公告至少于受理申请投标期间之始日前十五日为之。
第6条 标售底价除依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外,并得参酌市场行情估定之。
第7条 标售之押标金不得低于标售底价百分之十。
第8条 开标时,以投标价金高于标售底价之最高价者为得标人。如最高价有二标以上时,由在场之最高标投标人当场填写比价单密封后再比价,并以出价较高者为得标。但其出价不得低于原标价。
办理比价时,其未到场者视为弃权;如仅一人到场时,则以所投标价为得标;如均未到场时,由主持人当场抽签决定得标人,抽签结果未得标者列为候补得标人。
第9条 决标后,得标人之押标金不予发还,径予抵充价款;未得标者之押标金当场无息退还。
第10条 得标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缴清价款者,视为放弃得标权利,除其所缴纳之押标金不予退还外,得由投标价金高于底价之各投标人,依投标价金之高低顺序递补,照最高标价取得得标权或重新公告办理标售。
第11条 办理标售之土地,经公开招标二次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酌减标售底价,再行公告办理标售。但其酌减数额不得逾原定标售底价之百分之二十。
经依前项重行公告办理标售,仍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再行酌减底价重行办理标售,惟其酌减数额不得逾该重行公开标售所定标售底价之百分之二十。
经依前项办理公开招标仍无人投标或废标者,得于检讨调整该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后,重行办理标售。
第12条 标售土地于得标人缴清土地价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标售机关核发权利移转证明书,并提供申请登记所需文件,由得标人会同招标机关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并以现况办理点交,制作点交纪录;标售土地之面积,以土地登记资料记载之面积为准。
前项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得标人负担。
第13条 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租时,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但为配合国家政策或政府重大施政计画,得依政府采购法令所定作业程序,公开办理评选。
第14条 办理区段征收土地标租时,应公告事项如下:
一、法令依据。
二、土地座落及面积。
三、投标资格。
四、领标时间、地点及受理投标期间。
五、租赁期限。
六、标租底价及押标金金额。
七、投标应备书件。
八、投、开标时间及场所。
九、租金、租赁担保金之缴交期限及方式。
十、土地点交方式及期限。
十一、其它必要事项。
前项公告至少于受理申请投标期间之始日前十五日为之。
第15条 标租之押标金,不得低于年租金底价百分之十五。
第16条 以公开招标方式办理标租之程序如下:
一、选定出租标的。
二、拟定出租之投标资格及决标方式。
三、订定年租金底价。
四、标租公告。
五、投、开标。
六、订约。
七、履约管理以公开评选方式办理标租之程序如下:
一、选定出租标的。
二、拟定参加评选资格、评选项目等规定。
三、订定年租金底价。
四、标租公告。
五、评选结果公布。
六、订约。
七、履约管理。
第17条 标租底价,以年租金为基准,不得低于土地?收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估定底价百分之八。
第18条 租赁担保金金额不得低于每年调整后之年租金。
第19条 决标后,得标人之押标金不予发还,径予抵充租金或租赁担保金;未得标者之押标金当场无息退还。
第20条 得标人未于规定期限内缴清第一期租金及租赁担保金并签订契约者,视为放弃得标权利,除不予退还押标金外,得由投标价金高于底价之各投标人,依投标价金之高低顺序递补,照最高标价取得得标权或重新公告办理标租。
第21条 标租土地得标人应于得标后三十日内,与招标机关签订租赁契约,其契约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
二、土地座落及面积。
三、租赁期限。
四、土地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额、缴款方式及期限。
六、租金调整方式。
七、未依约缴交租金之处理方式。
八、租赁担保金之调整及缴退方式。
九、租赁期满后,土地返还及地上物处理方式,其中并须载明土地应于期限届满时交还,未交还者,应径受强制执行之。
十、保证人及其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违约事项及违约金。
十二、其它特约事项。
标租土地之面积,应以土地登记资料记载之面积为准,土地登记资料登载之面积如与公告标租面积不符时,仍以原标租金额计算租金,得标人不得要求退补。租赁契约订定后,双方当事人应会同向土地所在地管辖法院办理公证;并以现况办理点交,制作点交纪录。
前项办理公证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得标人负担。
第22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招标机关得终止租约,已缴交之租金不予退还:
一、承租人延迟缴交租金金额达二年以上之总额。
二、未依都市计画及其它法令规定使用土地。
三、承租人将土地转租或转借供他人建筑使用。
四、其它依法令规定或契约约定之终止事由。
第23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