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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能表强制检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函(甘质技监量[2001]165号)收到。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由原电力工业部、邮电部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实施强制检定,是《计量法》赋予的职责。

  二、关于电能表的强制检定工作,应按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表强制检定监督管理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171号)的要求执行。

  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其他技术机构开展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但是,必须符合《计量法》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此复。
                         

20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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