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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违规承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且所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的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307号)给予六个月限期整改的处罚。整改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11月19日止。限期整改期间,该所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暂停使用,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04年6月和8月,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在不具备“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范围的情况下,分别违规承接了《江西省大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湿法炼铟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萍乡市浙东铟厂湿法炼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在两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该所未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一类污染物进行深入分析及提出相应防治措施,对两企业超标排污及2004年底渌江赣湘两省交界断面镉污染负有一定的间接责任。同时,经抽查复核发现,《萍乡市浙东铟厂湿法炼铟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评价因子筛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敏感目标保护、工程分析、环境影响预测及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均存在较大质量问题,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萍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应认真吸取此次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整改期满后,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同时,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要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中亦应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有关规定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对编制质量较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处罚情形的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出处罚建议。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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