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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0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繁荣和稳定我市证券市场,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运作,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深圳市证券市场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为了管理好这项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节基金性质 
  建立调节基金,是了为在股票市场剧烈波动的非常时期,平抑股价,防止大起大落,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调节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和使用。调节基金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并分担风险和收益。 
  第三条 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证券交易时依率征收的印花税。 
  二、经批准上市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扣除票面值后)中提取5-10%,现价段暂按5%执行。 
  三、调节基金专户储存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经市政府或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批准拨入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调节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属印花税投入的,由税务部门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作单项统计,每月终后五天内报财政局,财政局按征收数额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二、属上市公司溢价发行中投入的,由总承销商按批准比例计提,直接划拨调节基金专户。 
  三、属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资金拨入的由财政局根据有关资料作增加调节基金的帐务处理。 
  第五条 调节基金的管理 
  为了管好用好调节基金,由市财政局、市体改委、市监察局三家各派代表组成调节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指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并定期向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报告财务情况。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 
  当股票市场出现不正常的波动时,由市证券交易所牵头的专家小组提出介入的书面建议,由调节基金管理小组提出具体介入报告,经市证券市场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签字后,财政局按批准内容和金额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 调节基金的运作 
  一、调节基金进出交易市场时,由财政局委托证券商代理。 
  二、代理证券商按财政局委托的交易证券种类、价格、数量及时办理进出手续。 
  三、代理商应代保管所购入的证券,并对有关交易情况严格保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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