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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水利工程的布告
为保护水利工程,保障首都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特布告如下∶ 
  一、河道、堤防、水库、闸坝、渠道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保护水利工程的林木、护草,必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二、在水利工程规定的管理范围和护堤地内,严禁毁林开荒、破堤扒口、穿堤埋管、挖堤取土、修渠打井、建窑建房、打草放牧、爆破、埋葬、修筑人防工事等。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侵占。在水库内和水利工程建筑物附近严禁炸鱼、毒鱼、电鱼、用枪打鱼。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地皮和林木均属水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未经水利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而占用的,应退还水利管理部门管理。对于盗窃、破坏或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准而砍伐林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在行洪、排涝河道内,不准设置任何阻水障碍(包括建厂建房)和种植阻水林木,严禁围堤垦殖、挡坝修渠。已有的阻水障碍和林木,由设障单位负责限期清除,所需工力和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五、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倾倒垃圾、矿碴、炉碴、煤灰和其他物品。违者由倾倒单位或个人负责清理。 
  六、严禁向河道、水库、湖泊、渠道内排放含毒污水和废水,违者按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排污单位应停产处理。 
  七、在河道内挖砂石取土,要严格按照河道的统一规划,并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要补报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处理。 
  八、为保护堤防完整安全,无路面堤段,在雨雪泥泞期间,除防汛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通行。 
  九、对于水利工程闸门的操作运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启闭或强令启闭。违者要追究责任。 
  十、防汛岁修经费、物资、抢险器材以及通讯、照明设备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转让、盗卖或破坏。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十一、对于水文、水工观测设备、测量标志、专用过河建筑物、船只和物资等项,均应严加保护,不准挪用、盗卖或毁坏。 
  十二、各级革命委员会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爱护水利工程,同一切危害、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保护水利工程和防洪安全有功的人员和单位,应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水利工程设施或水文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由各级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本布告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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