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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分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35号文《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的批复》、1995年4月28日《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1994)年会决议》以及1995年3月25日《上海浦东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790.1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94.5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795.6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11月16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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