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28号《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节能改造风机、水泵折旧年限的通知
财工字〔1995〕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企业试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缩短折旧年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行风机、水泵节能改造,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资〔1994〕763号《关于加快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意见》的规定,认真编制风机、水泵节能改造的规划,选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按规定进行节能改造的风机、水泵,折旧年限调整为3—5年。
三、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对节能改造风机、水泵的具体折旧年限,在3—5年区间内选择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