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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关于《福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贸发局制定的《福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福州市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
  牲畜定点屠宰场(以下简称“屠宰场”)建设作为商贸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是抓好“放心肉工程”建设的根本保证。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129号)、《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办〔2008〕70号)要求和省、市政府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和屠宰行业的整体水平,现就做好全市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 2008 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全市县以上城区的屠宰场改造和新(迁)建工作,使福州市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三星级以上标准,其他县(市)城区屠宰场达到商务部部颁一星级以上标准。
  二、工作原则
  (一)确立政府支持、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运行、社会监督的屠宰场建设与经营管理工作机制并不断完善。
  (二)引导屠宰场整合联合,实现屠宰场做强做大和规模经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采取招标、股份制等形式参与屠宰场建设。原有屠宰场资产变现的收入,除安置原企业职工外主要用于新屠宰场的建设。
  (四)加强对屠宰场及市场的有效监管,促进我市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三、建设标准
  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 -2005)及《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实行。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阶段。福州市、各县(市)应建立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屠宰场建设项目协调领导机构,并由福州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省经贸委报送本市、县(市)屠宰场 2008年、2009年分年度实施改造或迁建新建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实施阶段。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各县(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全面实施屠宰场改造或新建项目建设,抓好建设进度的督促检查。
  (三)初审阶段。2008年7月至 2009年12月,对各地已竣工的屠宰场,由福州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送省经贸委。对于前期已报送的项目,如今年内确定无法完成需要调整的,应立即上报,以便及时调整。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为统一部署做好全市县以上城区屠宰场建设工作,市建立屠宰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贸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福州市贸发局副食品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市贸发局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屠宰场建设和资质等级验收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汇总和认定各地项目申请列入省的计划,督促各地认真实施,配合开展验收、认定、公告和发证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和安排项目建设的奖励资金;
  3.市规划局配合市贸发局将屠宰场建设纳入市场专项规划;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项目建设用地落实工作;
  5.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证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屠宰污水处理设施和达标排放的指导、验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
  7.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相关指导和管理工作;
  8.各县(市)要建立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经贸、财政、农业、规划、建设、土地、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参加的屠宰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经贸部门,及时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各县(市)要制定本辖区屠宰场建设工作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落实项目建设和管理责任。福州市贸发局要向省经贸委、各县(市)经贸部门要向福州市贸发局、屠宰场要向当地经贸部门逐级签定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明确实施程序。凡迁建新建项目需聘请专业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部颁标准设计和施工,平面总体布局图应同时提交福州市贸发局和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审核。非迁建的改造项目按照商务部规定应达到的星级标准组织实施,确保改造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有关动物防疫或环保方面的设计内容,应提前征求同级农业部门或环保部门的意见,避免返工。各地要按照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进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开展组织初步验收。福州市、各县(市)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屠宰场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组织初步验收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屠宰场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向福州市贸发局提交申报资质等级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由福州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并附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做最后的验收。
  (五)定期报告进度。福州市贸发局从 2008 年至 2009 年每季度末要将所在地及所辖县(市)屠宰场建设工作进度上报省经贸委,任务完成后上报工作总结。
  (六)总结表彰工作。市里将对屠宰场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表彰,并对工作落实、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物质奖励。
  六、配套政策
  (一)建设用地。一是各级政府和建设规划部门在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将屠宰场建设规划(含改建、迁建、新建)予以具体落实和安排,在规划上予以保障。二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划选址要求,预留屠宰场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保障所需用地。三是涉及到的土地置换、资产盘活等发生的有关税费申请减免的可由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给予办理。
  (二)环保建设。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环保部门应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环评机构对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动物防疫。对符合条件的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农业部门应及时审核并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新建(迁建)屠宰场须在开工建设前将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设备建设方案提交兽医主管部门进行预审核,建成后再申请实施现场审核。
  (四)资金奖励。对2008.2009年内完成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星级及其以上的市、县城区屠宰场建设项目,除省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外,市或县(市)财政将视财力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五)税收政策。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可向地税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
  (六)收费政策。福州市城区屠宰场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由福州市物价局会同市贸发局,按照省有关规定,择机进行调整,各县(市)屠宰场收费标准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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