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内政部台内地字第094007746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为建立土地参考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参考档),以利各级政府机关建置与土地(建物)有关之信息,提供相关机关及社会大众参考使用,并达到土地(建物)信息单一窗口服务之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第一点所称与土地(建物)有关之信息,指各级政府机关不违反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所提供非属土地法规定应登记之土地(建物)公示资料。
三、依本要点建立之土地(建物)数据,应注明非属土地法规定应登记之事项,仅供参考;其与数据提供机关管有之数据不同时,以数据提供机关之资料为准。资料提供机关应表明所提供之土地(建物)数据未违反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规定。
四、参考文件申请登录程序如下:
(一)资料提供机关为中央部会、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者,径向内政部申请登录。
(二)资料提供机关为中央各部会所属机关者,由其上级机关核转内政部申请登录。
(三)资料提供机关为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所属机关及乡(镇、市)公所者,由该管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核转内政部申请登录。内政部受理申请后,赋予参考文件之参考事项类别代码,并通知数据提供机关及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五、数据提供机关接到内政部通知后,应将土地(建物)数据按照参考文件建文件格式(如附件),以磁性媒体或网络传输方式批次提供土地(建物)所在地政事务所转入参考文件数据库。
六、参考档经建置完成后,其参考事项内容有新增、变更或删除之必要时,应由原数据提供机关检具更新数据(包含前次所送数据未异动部分及本次异动部分)以磁性媒体或网络传输方式批次送土地(建物)所在地政事务所办理更新。
七、参考档之主键值由直辖市或县(市)、乡(镇、市、区)、段(小段)号及地(建)号组成。主键值因土地(建物)分割、合并而发生异动时,土地参考信息文件电脑操作系统自动将原参考事项复制转载于新增或合并后之地(建)号内,并由地政事务所通知原数据提供机关查对后办理更新。办理土地重划、区段征收或地籍图重测等原因实施地籍整理,致原有地(建)号及相关土地位置发生变动时,土地参考信息文件计算机作业系统自动将原参考文件数据予以删除,并由地政事务所通知原数据提供机关查对后重新建立。
八、参考文件应载明数据提供机关名称、查询电话等数据。土地(建物)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参考档内容有疑义或因涉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而生争议者,应由资料提供机关负责处理。
九、各级政府机关或民众得向土地(建物)所在地政事务所申请阅览或列印参考档,于试办期间不予收费。
十、本要点试办期间为二年。
十一、本要点以台北市、台中市、嘉义县为试办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