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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丽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珠海经济特区丽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经济特区丽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配股申请的批复》(粤证监发字[1996]012号)和《珠海经济特区丽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A股股东配售2758.7322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611.2万股,向前次认购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0.177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47.3552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及向前次认购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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