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人字第093001058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5点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聘用及约雇人员考核,依本要点行之。
二、各单位主管对所属聘用及约雇人员,应本综核名实,奖优汰劣之旨,做准确客观公正之考核。
三、聘用及约雇人员于聘雇年度结束时,任职满一年者予以年度考核,不满一年者另予考核;并依业务需要办理平时考核。
四、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按其工作、勤惰、操性、学识才能等四项分别评分。其中工作分数占百分之五十;勤惰分数占百分之二十;操性、学识才能分数各占百分之十五(考核表如附表)。
五、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以一百分为满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次分数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
(三)丙等:不满七十分。
六、受考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办理为民服务业务,态度恶劣,影响政府声誉,有具体事实者。
(二)迟到、早退,年度累积达十次者(在职不满一年,按在职月数比例计算)。
(三)曾受一次记过以上或年度奖惩抵销累积达记过处分以上者。
(四)旷职一日或累积达二日者。
(五)年度内请事、病假合计超过八日者(不含婚、丧、产、公伤假)。
七、受考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考列丙等:
(一)不听指挥,破坏纪律,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二)玩忽职守,稽延公务,造成重大不良后果,有确实证据者。
(三)品行不端,或违反有关法令禁止事项,严重损害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四)挑拨离间或诬控滥告,情节重大,经疏导无效,有确实证据者。
(五)擅离职守(未经长核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情节重大者。
(六)年度考核奖惩抵销而累积达二大过者。
(七)旷职连续达四日,或年度内累积达十日者。
八、年度或另予考核考列甲、乙等者,作为续聘(雇)之参考依据;考列丙等者不予续聘(雇)。
九、年度内请事、病假合计超过八日者(不含婚、丧、产、公伤假),不得列报专案加班。
十、平时考核奖励分嘉奖、记功、记大功;惩处分申诫、记过、记大过。
十一、具有考列丙等情事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随时办理项目考核,予以解聘(雇):
(一)图谋背叛国家,有确实证据者。
(二)执行国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职责,或泄漏职务上之机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损害,有确实证据者。
(三)违抗政府重大政令,或严重伤害政府信誉,有确实证据者。
(四)涉及贪污案件,其行政责任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五)图谋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检,致严重损害政府或公务人员声誉,有确实证据者。
(六)侮辱、诬告或胁迫长官,情节重大,有确实证据者。
(七)代人刷卡或请人代刷卡者。
(八)扣除报酬之请假日数超过聘雇期限十二分之一者。
十二、本局各单位主管应于每年十二月将受考人员之考核表初核后,送人事室提请考绩委员会审议,签报局长核定后,作为续聘(雇)及工作轮调之参考依据。
十三、聘用及约雇人员年终奖金之发给,比照行政院订颁「军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发给注意事项」中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补充之。
十五、本要点自颁布日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