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为期所属各校务基金学校(以下简称各校)办理各项招生试务工作酬劳之支给有一致基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校办理各项招生试务工作时,应在自给自足之前提下,依试务人员工作之轻重及项目支给适当之工作酬劳。但个人执行招生业务若属职掌工作时,不得另支给酬劳。
三、各校每次招生考试收入之运用,应以收支平衡为原则,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于支给试务人员工作酬劳之总额,不得超过其收入总额之百分之五十。
(二)拨缴校务基金之结余比率,不得低于其收入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但因招生人数不足,致招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在此限。各校办理各项招生试务工作酬劳之支给项目及基准,由各校依实际作业情形自行订定规定核实支给,并以不重领、不兼领为原则。各校试务人员招生考试工作酬劳之支给,每月支给总额不得超过其月支薪给总额之百分之二十。但命题、阅卷之支给,得不列入上开支给总额计算。前项月支薪给总额,指本薪(年功薪)及专业加给(学术研究费)二项合计数,主管人员另加计主管职务加给一项。
四、各校自行订定之各项招生考试试务人员工作酬劳之支给项目及基准,应提经行政会议或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据以实施;其支给情形,应提送经费稽核委员会稽核。
五、各校附设进修学校办理招生试务工作酬劳之支给,比照本要点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