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鄂改[1988]6号)、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同意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批复》(鄂银发[1988]17号)、《关于同意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扩股的批复》(鄂争发[1990]16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荐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函》(鄂政函[1996]165号)及国家体改委《关于同意湖北省车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化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262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湖北车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380万股,其中国家持有2165万股,法人持有10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2215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该公司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上市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五、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