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队(以下简称本队)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置队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队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队长一人,襄理队务。
队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队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队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家庭暴力防治、性侵害防治及儿童少年性交易防治工作、妇幼安全工作规划、预防犯罪宣导规划、总务工作、各科室中心交办公文处理等事项。
二、第二组:侦办妇幼案件、性侵害及重大家庭暴力、失踪儿童、贩卖人口、少年(儿童)性交易等案件等事项。
第4条 本队置组长、警务员、分队长、小队长、警务佐、侦查佐、警员、书记。
第5条 本队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队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