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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创意文化园区场地使用收费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壹字第094111856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向本园区借用场地,应依本标准规定缴纳使用规费,其收费基准如附表。

第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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