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
广告管理条例
》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广告法
》施行后,依照《
广告法
》进行管理。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管理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购买接种第二类疫苗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
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