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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0日公布施行。为实现资产评估统一管理,使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对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资产评估行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资产评估的统一管理,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改变多头管理、行业封锁、市场分割的局面;维护资产所有者、投资者以及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把资产评估机构推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条例》对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评估程序、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范。各级政府和领导要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统一管理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简称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建设、土地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的管理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规范管理,监督评估机构公平、公正执业,发挥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中的服务作用,维护资产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经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资质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于未按《条例》规定设立和开展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清理,逐步整改后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四、经资质审核获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从事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评估业务。 
  五、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必须规范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明确注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做好注册评估师的考试、培训、注册、执业备案及后续教育工作,提高评估执业人员素质和评估工作水平。 
  六、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确认必须按《条例》的规定办理,其中用于征收房地产税的,由财税部门或其委托征收部门确认;用于确定房地产损失补偿或赔偿金额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 
  七、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收取评估费用;不得凭借职权为评估机构承揽业务或行政干预评估机构合法执业。各评估机构、注册评估师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公平、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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