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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县殡葬设施及殡葬服务业查核评鉴及奖励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台中县政府府民宗字第094022661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实施

  一、本要点依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要点查核、评鉴及奖励之对象如下:

  (一)殡葬设施:本县辖内依法设置之公、私立殡葬设施。

  (二)殡葬服务业:本县辖内已设立登记营业之殡葬礼仪服务业。

  三、殡葬设施之查核、评鉴及奖励,每年办理一次;殡葬礼仪服务业之评鉴及奖励,每三年至少办理一次。

  四、殡葬设施之查核、评鉴,应邀集有关单位、团体、学者或专家组成查核、评鉴小组为之,亦得委托专业团体办理评鉴。查核、评鉴小组得分组查核、评鉴。前项分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五、查核、评鉴小组成员在查核、评鉴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条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行回避。

  六、殡葬设施查核项目如下:

  (一)设置许可、建筑物使用执照等相关文件。

  (二)经营管理。

  (三)殡葬设施及空气污染防制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法规。

  (四)其它依法应设置之设施。

  七、殡葬设施评鉴项目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二)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三)服务内容及品质。

  (四)改进及创新措施。

  (五)消费者权益之保障。

  (六)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之事项。

  八、殡葬服务业评鉴项目如下:

  (一)组织管理。

  (二)相关证照、商品或服务项目、价金或收费标准展示。

  (三)消费权益保障。

  (四)改进及创新措施。

  (五)其它经评鉴小组决议之事项。

  九、第六点至第八点查核、评鉴项目之内容、配分,由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查核、评鉴实施一个月前通知殡葬设施及殡葬服务业设置者或经营者。

  十、评鉴结果分为以下等第:

  (一)优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

  (四)丙等:未达七十分者。前项评鉴结果本府应通知受评鉴者,并公布之。

  十一、评鉴结果列为优等或甲等,得颁发奖状、奖牌或以其它适当之方式奖励之。

  十二、评鉴结果列为丙等者,应依据评鉴结果之改善项目,于通知送达之次日起三个月内改善,并将改善情形报本府核备。

  十三、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府编列预算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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