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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招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招银证券公司: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国务院证券委办公室与我会组成调查组对你公司利用个人帐户自营买卖琼民源股票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民源海南公司的授权人马雨生分别在1996年12月4日和9日在你公司福田营业部和永通营业部以南文波、王玉武和万雪珍名义开立了三个个人帐户,民源海南公司未向这些帐户投入保证金。但你公司却利用这三个个人帐户自营买卖琼民源股票,现查明,从1996年12月5日至l1日,你公司共投入资金12000万元,利用这三个帐户买入琼民源股票共计5483600股。
  因为利用这三个帐户买卖股票的资金为你公司所投入,并且你公司对帐户拥有控制权,因此,这三个帐户实际成为你公司的自营帐户。你公司使用个人帐户自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简称《自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照《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责令你公司按照《自营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整顿结束后,你公司应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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