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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法制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条   法制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法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法规草案、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规草案; 
  (三)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 
  (四)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五)承办地方立法综合性工作,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 
  (六)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七)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听取专题汇报; 
  (八)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解释意见。 
  (九)编辑审定陕西省地方性法规汇编; 
  (十)受理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来信来访; 
  (十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委员会特邀顾问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通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由办公室提出,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法规草案和讨论决定问题,由办公室拟订有关文件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提请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会议主持人提议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决定。会后委员会可组织调查研究,或交办公室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议事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职委员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和处理本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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