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1997)1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规定没有改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49号)仍然有效。即: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公布小轿车经营单位外,各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不得自行核发经营小轿车的《营业执照》,不得自行审批小轿车“一次性经营”业务。此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26号)中又进行了重申,望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