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因此,依据《
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
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