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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辽宁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初审情况的报告》(辽证监发[1999]57号)和《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八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6750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37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3000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国有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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