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省政府以川府函(2007)48号函转发了《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办法》和《规定》的实施对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将《办法》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市畜牧部门、各区县要根据《办法》的要求,按照种畜禽场分级管理的规定,对全市种畜禽场进行一次清理,依照新设定的种畜禽场的基本条件和发证程序,及时办理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手续。
二、各区县和乡镇畜牧管理部门(机构)要根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及时为辖区内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办理备案登记,发给畜禽标识代码。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畜牧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养殖场地选址建设、粪便综合利用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规定,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由各区县环保部门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按《
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要及时报请环保部门开展环评工作,取得相应批复和许可手续。对未取得环保许可手续的畜禽养殖企业,畜牧部门应暂缓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