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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义县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收费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五条、第七条及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申请核发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收费费额,每张新台币二百元整。

第3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有污损、灭失之情事者,申请人得向嘉义县政府申请补发或换发,并依前条规定收费。

第4条 准归化中华民国国籍证明规费,委任嘉义县各乡(镇、市)户政事务所征收缴库。

第5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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