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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食糖商业内部调拨合同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食糖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和市场供应,维护食糖调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对食糖商品计划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国产食糖商业内部的计划调拨,必须按本办法签订合同。


    第三条   国产食糖国营商业内部调拨合同是执行国家调拨计划的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调拨合同买空卖空,非法转让,破坏国家计划,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   食糖商品调出方(以下简称甲方)、调入方(以下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以及相互责任的划分均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国营商业食糖主营批发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省际之间国产食糖调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六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国家调拨计划下达后,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计划进行协商签订具体合同,并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填入商业部统一制订的调拨合同格式。双方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对需要中转运输的,由乙方委托好中转单位,并将中转单位有关项目一并填写清楚。


    第七条   食糖生产和调运受自然条件和运输工具的影响较大,甲方交货时间可以有提前或错后二十天的机动时间,不作违约处理。


    第八条   食糖实行集中签约办法,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乙方省级主管部门的代表在组织本省各当事人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对计划进行地区间的调整,并通知甲方省级主管部门,按调整后的计划签订合同。对甲乙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部分,经商业部批准后,甲方可以自行处理。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国产食糖调拨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凡食糖产区遇到较大自然灾害,使国家原定产量和品种安排受到影响,甲方的上级商业厅(局)必须及时据实上报商业部,经批准后调整计划。因此而解除或变更合同不作违约处理。
  (三)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由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批准。在未批准或新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合同的一方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四)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食糖(包括包装、品种、质量等),应在合同签订前同甲方协商一致。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安排生产,在执行中如乙方又提出新的要求,甲方有责任与生产单位洽商,协助乙方解决,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或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洽商无效的,按原合同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三章 调拨作价与费用负担

    第十条   白砂糖、绵白糖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执行,赤砂糖暂按现行调拨价执行,土糖、方糖、冰糖等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


    第十一条   食糖调拨价格为产地可以直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下同)的火车站、码头交货价。食糖调拨所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原则负担:
  (一)甲方在将食糖运交承运部门指定的装运货位或仓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二)开装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三)经商业部正式批准的集中发货点发运的食糖,仍按原规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办理。未经商业部批准的,按所签合同处理。

第四章 食糖的发运和中转

    第十二条   食糖实行送货制,由甲方负责安排运输计划,办理各项托运手续。


    第十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合理调拨流向及时向甲方提出直达分运计划,争取减少环节,节约费用。但乙方提出的具体到达站(港)应符合计划所分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供应的范围。


    第十四条   甲方在组织成列车的大批量发运前,应事先与乙方洽商,以免造成乙方卸货困难。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甲方应分组发运。


    第十五条   甲方发运食糖需要中转的,应争取按“一船一主”的原则办理(整船糖一个收货单位)。糖船到达中转口岸之前,由中转方通知乙方,及时派人到港口直接清点收货。中转过程中有关各方的责任手续,由中转方负责办理,并承担食糖的残损破包、卤包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一船多主”的中转,仍按商业部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货款的结算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贯彻发货收款、钱货两清的原则,遵守结算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发运食糖,应将运单连同代垫费用单据向乙方正式托收货款,要单货相符。如代垫费用单据不齐时,也可将货款与代垫费用分开托收。并执行非现金结算办法,接受当地银行监督。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九条   甲方为拼船、配车多装而超过合同规定数量10%以内发货的部分,不作违反合同处理,乙方必须及时收货结算货款。


    第二十条   乙方到货验收的数量,同货单数量相比,凡在0.5‰之内的短量(不包括运输损耗定额)和1‰之内的残损变质损失,应按货单数量付款,不再查询索赔。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拒付甲方托收的全部货款:
  (一)未签订合同,事先也未协商一致的食糖;
  (二)与原订合同品种完全不符,并且未经双方协商;
  (三)由于甲方在专用线、码头、车站自装或监装技术不善,造成整车(船)食糖全部受潮(轻潮以上)或全部污染。


    第二十二条   凡有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时,乙方取得有关证明后,应在货到三日内电告甲方来人处理,逾期则视为同意接货,并且不得拒付货款。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凭承运部门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或证明,拒付甲方有问题的那一部分食糖货款:
  (一)甲方自装车船发生的短件;
  (二)甲方自装车船因苫盖不好发生的湿损、污染或受潮达到轻潮以上的部分(含轻潮);
  (三)破包严重,超过规定运输定额损耗的部分;
  (四)经主管部门化验,食糖质量确实不符合国家(部)颁标准,事先又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部分;
  (五)原装不足或包装缝口不符合规定,造成漏损并取得有关证明的部分;
  (六)托收凭证或调拨清单金额计算错误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乙方不得拒付货款。也不得在任何一批糖款中扣留其它业务纠纷中的货款。


    第二十五条   食糖受微潮或外包装轻污染的部分,乙方不得拒绝接货,并应按调拨清单付款。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甲方发运的食糖,如有异议,应在货到三日内向甲方提出拒付理由,逾期不得拒付。甲方接到乙方拒付理由书后,应在七日内查明答复,逾期乙方则视为同意拒付。如乙方同意甲方的答复意见,应即付款。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食糖商品调拨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交货的,应向乙方偿付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下达计划的主管部门调整计划改变供货单位的部分,不作违约处理;
  (二)逾期交货的,应按工商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三)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达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出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中途退货应向甲方偿付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3%;
  (二)逾期付款的,应按工商银行有关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食糖实行送货制,如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各方面的日期均以邮电部门的文电戳记日期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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