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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有关水产品质检中心:
  为深入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水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06)44号]的部署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农市发(2007)3号]的要求,我部定于2007年1月底至2月初在部分省(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织
  本次督查工作由我部渔业局统一组织,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有关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共同参与。
  二、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派出4个督查组赴8个省(区)进行现场督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1)。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地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具体情况、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二是选择部分养殖场检查养殖日志、用药记录等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三是现场抽样检测。
  (二)对包括上述8个省(区)在内的12个省(区)委托3家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进行抽样检测(具体承担单位情况见附件2)。其中,农业部淡水种质与水产品质检中心应将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四省部分样品同时送农业部水产品质检中心(上海)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三、督查时间
  现场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根据本通知总体要求,结合被督查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检查时间,但全部督查工作须于2月10日前完成。3家质检中心的抽检工作应于同期完成。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积极配合,提前准备材料,并以此为契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本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本次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对象包括健康养殖示范小区、无公害产地、一般养殖场和出口备案原料生产场(厂),抽检的重点品种见附件2。
  (三)各督查组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并于2月12日前将督查工作报告送我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质检中心检测报告同期报送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汇总后于2月13日前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渔业局。
  五、联系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穆迎春、郭云峰,(010)64192925、64192927,64192995(传真)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标办:马兵,(010)68673936、68672898(兼传真)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场督查分组情况

带队领导

督查

地区

联络员

联 系

电 话

其 他

成 员

林美娇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副站长

福建省江西省

刘欠非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6419299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国鳗联(已完成)

丁晓明

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处长

河南省

河北省

吕永辉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64195029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肖 放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处长

湖南省

广西区

王雪光

渔业局科技处

64192938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钟小金

中国渔政指挥中心指挥处处长

浙江省

四川省

郭云峰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

64192927

相对省成员、质检中心

 

附件2: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监督抽查分组情况

 

质 检 中 心

负责

区域

抽检数量

抽检品种

检测内容

备注

国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河南省

8

草鱼、鲫鱼等

氯霉素、孔雀石绿、已烯雌酚、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派出

督查组

河北省

6

河豚、鲤鱼等

山东省

8

鲈鱼、鲫鱼等

 

江苏省

11

鳜鱼、小龙虾等

 

农业部淡水种质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荆州)

浙江省

11

甲鱼、大黄鱼等

派出

督查组

四川省

6

草鱼、鲤鱼等

湖北省

8

斑点叉尾?、鳊鱼等

 

江西省

9

斑点叉尾?、鳗鱼等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广州)

湖南省

7

黄鳝、草鱼等

派出

督查组

广西区

9

罗非鱼、对虾等

广东省

10

鳗鱼、罗非鱼等

 

福建省

7

罗非鱼、对虾等

 

总 计 抽 样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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