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10519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三项及苗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苗栗县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隶属苗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依法办理家庭教育事项。
第3条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县长之命,兼受本府教育局局长督导,综理本中心各项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主任,由本府教育局课长或督学兼任。
第4条 本中心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咨询辅导:掌理有关家庭教育之咨询与辅导事项。
二、活动推广:掌理有关家庭教育活动之推展与规划、执行事项。
第5条 本中心置课员、助理员。
第6条 本中心为应业务需要,得成立各种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7条 本中心人事及会计业务,由本中心派员兼办。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定,报本府核定。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