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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限制进口废物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沪工商公(2003)16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倒卖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属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可按《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
二
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20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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