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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89年特种国债到期兑付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国债便字第13号《关于1989年特种国债到期兑付办法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1989年特种国债到期兑付办法的补充通知 
 
 
〔(94)财国债便字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厅(局): 
  1989年特种国债到期兑付工作已经开始,现就(94)财国债字第24、26号两个文件中有关特种国债的兑付截止期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特种国债的兑付期从1994年6月1日起至1994年11月30日止。为便于核算,凡在1989年11月30日以后交款的特种国债,均可在今年11月视同期满5年全部办理兑付。请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款单存根,逐一通知购买单位,按时领取本息。 
 
 
19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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